香港 TCSP 的名單審查要求
公司註冊處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》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實際要求 — 須對照哪些名單、何時審查,以及須保存哪些記錄。
本指南適用對象
香港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(TCSP)由公司註冊處發牌,受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AMLO,第 615 章)規管。註冊處發出的《TCSP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合規指引》(最新修訂於 2025 年 3 月)列明持牌人在實務上須做的事 — 包括名單審查。
以下內容大部分同樣適用於其他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(DNFBP),例如會計師、律師及地產代理,各自有對應的行業指引。本指南描述的是 TCSP 版本;屬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資料庫義務:自行維護或訂閱
根據指引(第 6.13 段),持牌人須維護一個整合其知悉的恐怖分子及制裁指定的資料庫,或訂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維護的資料庫。指引明確容許自行維護 — 商業訂閱只是合規方式之一,並非唯一途徑。
若依賴第三方資料庫,指引期望持牌人定期抽樣測試,確認供應商的數據完整及更新。無論選哪條路,審查結果的責任仍在持牌人身上(第 6.19 段)— 義務本身不能外包。
須涵蓋哪些名單
指引(第 6.15 段)列明最低要求:根據《聯合國制裁條例》刊憲或發布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的名單,以及註冊處處長向持牌人發送的聯合國安理會名單。實務上即以聯合國安理會綜合名單及香港刊憲的恐怖分子、制裁指定為核心。
外國單邊制裁 — 例如沒有聯合國對應版本的美國 OFAC、歐盟或英國指定 — 並非香港法定審查義務(第 6.11 段)。但許多機構仍會一併審查,因為銀行及海外對手方有此期望,相關風險亦實在。一個同時涵蓋強制性聯合國名單及主要外國制度的整合數據集,可一次過滿足兩邊需要。
何時審查 — 只在開戶時做並不足夠
每名客戶及實益擁有人在建立業務關係時都須審查,不論其風險評級(第 6.16 至 6.18 段);並應按風險程度延伸至相關人士 — 董事、授權簽署人等。
更關鍵的是,這是持續義務:名單每次更新後,持牌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對照現有客戶重新審查。開戶時結果乾淨的客戶,日後仍可能被指定;只在關係開始時查一次並不符合指引。這就是商業工具所稱的「持續監察」,亦是審查記錄應註明日期及資料集版本的原因。
政治人物(PEP)的識別是相關但獨立的義務:指引(第 4.9.9、4.9.22 段)容許使用公開資訊及/或商業資料庫 — 商業 PEP 資料庫是輔助工具,並非強制採購項目。
疑似相符與記錄保存
審查出現疑似相符時,指引要求進行加強查核以確定是否真正相符,並保存審查本身及加強查核的記錄。在查察時,註冊處會要求看到:審查了誰、何時、對照什麼數據、命中什麼,以及每項重要命中如何處置。
每次審查都產生一份註明日期的報告 — 記錄查詢的名稱、資料集版本、命中項目及結論 — 就是這條稽核軌跡的實務骨幹。Moon Scan 每份報告正正記錄這些欄目,一頁 PDF 可直接存入客戶的盡職審查檔案;命中處置流程請參閱我們的「如何處理審查命中」指南。